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15號
SCDM,105,審簡,115,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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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振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經查,被告羅振維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37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釋放,並以104 年度毒偵 字第1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 在卷可證,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 ,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 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毒品,足見缺乏拒用 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 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重大,暨其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復衡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 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46號
被 告 羅振維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
羅振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毒聲字第37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9月20日晚上 8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道0號公路關西休息站廁所內,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 3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3段73巷口為警盤檢查獲, 經員警於同日晚上 6時30分許,依法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羅振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9日序號土 城-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0000000)、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 佳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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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