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5年度,4號
SCDM,105,審交簡附民,4,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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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賴彥宇
法定代理人 賴泳銨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美勳
被   告 周伯沅
法定代理人 周育全
      黃惠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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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