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4年度,1號
SCDM,104,原附民,1,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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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被   告 陳沺宇
      劉文生
      劉文彬
      張盛孟
      黃宏泰
      王寶賢
      羅勝農
      林光榮
      鄧喜正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8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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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