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德鎧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芝
代 理 人 邱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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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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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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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21,600元 │AE2396217 │未記載│
│ │限公司 徐 │業銀行樹林│ │ │ │ │
│ │敏芝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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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61,700元 │AE2396218 │未記載│
│ │限公司 徐 │業銀行樹林│ │ │ │ │
│ │敏芝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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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1,890元 │AE2396219 │恒準衡│
│ │限公司 徐 │業銀行樹林│ │ │ │器有限│
│ │敏芝 │分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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