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70號
PCDV,105,除,270,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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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麥玲
訴訟代理人 張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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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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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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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碩金屬科技│第一銀行泰│104年12月20日 │320,745元 │CA8417395 │ │
│ │股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王俊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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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欣陞工業有限│第一銀行丹│104年11月30日 │ 4,552元 │HA3160232 │ │
│ │公司 陳春謹│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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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