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32號
PCDV,105,訴,532,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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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告 劉萬進 
      劉美玉 
      劉美嬌 
      賴美伃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蕃薯 
被   告 劉襄儀
      劉明宏 
      張劉素霞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明治 
被   告 劉世詮(原名劉舜彬)
      蔡培恭 
      許展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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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