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16號
PCDV,105,訴,1416,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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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徐阿忠
      林桂華
      陳怡利
      薛建壹
      薛育賢
      薛育斌
      蔡欽城
      蔡瓊英
      蔡瓊慧
      蔡旻憲
      蔡奇璋
      劉其烈
      劉其明
      王鏘奇
      王孝群
      王玉如
      王玫君
      王純瑛
      薛洋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4 年4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答詢表 3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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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