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79號
PCDV,105,補,979,201605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葉佳達
被   告 張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