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林永章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林遜伍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