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53號
PCDV,105,補,1453,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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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林永章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林遜伍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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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