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39號
PCDV,105,補,1439,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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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林孟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誠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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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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