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林孟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誠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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