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54號
PCDV,105,補,1354,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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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蘆洲區體育會
法定代理人 高麗瑜 
被   告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被   告 羅國雄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應回復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
市○○區○○街00巷0 號2 樓房屋之原狀,未陳報回復原狀之價
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倘未查報
標的價額者,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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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