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91號
PCDV,105,補,1291,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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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徐文亞 
      王自軍 
      蔡芳宜 
被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   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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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