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王宏銘
上列原告王宏銘與被告賴錩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