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76號
PCDV,105,補,1276,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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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王宏銘
上列原告王宏銘與被告賴錩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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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