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曾永信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8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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