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呂聖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馨妍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