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陸榮木
訴訟代理人 曾哲政
被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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