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Silvine Inc.
兼
法定代理人 Norman Silver(中文譯名:席樂文)
共 同
代 理 人 劉宗欣律師
湯詠瑜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股票
價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席樂文聲請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零參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
:1747752 (股)×95(元╱股)=166036440 (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聲
請人Silvine Inc . 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貳拾萬肆
仟玖佰參拾元【計算式:1096894 (股)×95(元╱股)=1042
0493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聲請費用,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