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 訟 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兆琳
被 告 劉蕙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
陸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
繳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於 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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