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24號
PCDV,105,消債聲,24,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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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孫千雅(原名孫育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孫千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 院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105 年4 月11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 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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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