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17號
PCDV,105,消債更,217,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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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張宸瑄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肆仟肆佰貳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三、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 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等)。
㈡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㈢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5 年3 月3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4 月1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請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4 月 1 日止)之薪資,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等在內),並應提出聲請前2 年之薪 資明細表或薪資袋(須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各項獎 金、各類津貼等)、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 另應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失業?或自何公司離職?離職之 原因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等)。
⒉聲請人是否另外有其他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⒊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103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2 至103 年間尚領有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給付之 執行所得,如聲請人目前仍有任職或兼職於該公司,應陳 報平均每月收入之數額約為若干?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另就下列事項說明之: ⒈聲請人主張每月房屋租金為25,000元,由其與配偶均分, 其每月支出12,5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房屋租 賃契約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電費1,037 元、天然氣662 元、水費 71元,且此部分費用與配偶平均分擔等語。請聲請人說明 目前除聲請人及配偶外,是否尚有其他人共同居住於該處 ?如有,該他人為何人?是否有共同負擔上開費用?如未 共同負擔上開費用,其原因為何?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電 費、水費、瓦斯費繳費通知及收據所示,尚無從得知該部 分之費用是否為聲請人居住處使用水、電、瓦斯之費用,



且該用戶名為陳慶和亦非聲請人,請聲請人提出其實際居 住處所「未塗改或遮蔽使用水、電、瓦斯地址」之水、電 、瓦斯費用單據。
⒊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用601 元之部分,聲請人應 說明係如何計算得出?請聲請人說明上班之路線,及平均 每月所需支出之油資為若干元?另聲請人名下並無汽、機 車何以需支出加油及維修費用,說明使用之汽、機車為何 人所有,及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⒋就聲請人主張膳食費用5,000 元、電話、網路雜支費1,00 0 元之部分,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蔡○○、蔡○○扶養義務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 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蔡○○、蔡○○之扶養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應受扶養人蔡○○、蔡○○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 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並說明應受扶養人蔡○○、蔡○○及聲請人 之配偶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 津貼等各項政府補助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九、聲請人之配偶蔡○○、子蔡○○之國稅局103 至104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聲請人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三、債務人清冊:
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 、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 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稱其對民間債權 人曹慶如負有4,500,000 元之債務,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之 借據、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7227 號支付命令、本院三 重簡易庭104 年度重簡字第909 號判決所示,聲請人似負 欠債權人曹慶如6,500,000 元及相關利息,請聲請人說明



其負欠曹慶如之債務究竟實際數額為若干元?並說明該等 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借貸之時間?原借貸金額為若干? 債權人如何交付借款?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有按 期償還?償還期間?每期償還金額為若干元?迄今尚餘債 務為若干元?並請提出其向債權人借貸及清償債務之證明 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上記載財交186,945 元,聲請人 是否於102 年間曾出售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11樓之2 房屋?如有,請聲請人說明係於何時出售上開 房屋?該房屋係出售予何人?買賣價金為若干元?買賣價 金用於何處?迄今有無餘額?餘額為若干元?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六、依聲請人提出本院三重簡易庭104 年度重簡字第909 號判 決影本所示,聲請人於該案中主張曹慶如所執有面額為1, 500,000 元(票據號碼KD0000000 號、發票日103 年12月 20日)之支票1 紙,係因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缺款調用,由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鈺人簽發借據及本票給聲請人 為擔保,要求聲請人在該支票上背書等語,是聲請人對該 公司或孫鈺人間是否有該筆債權存在?如有,債務人是否 有向聲請人清償該筆債務?目前清償之數額為若干?暨請 聲請人提出借據、本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十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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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