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方荷雅
代 理 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6+1)×34×10=2,3
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5 年5 月10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45萬2,382 元。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債務人個人信用報告書。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5 月12日起至105 年
5 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3 年5月12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每月膳食費7,000元及交通費1,500
元之必要性。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 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應特別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
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
十、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
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
十一、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
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
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聲請人實際支
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二、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
人及地址)。
十三、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