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5年度,5號
PCDV,105,消債救,5,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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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啟智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6 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 納,消債條例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 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 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 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送醫急診,發現罹 患肺癌第四期,醫囑宜長期居家休養,致須辭職,目前住亞 東醫院。原任職於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新 臺幣34,582元,支付生活費及父親扶養費後,幾乎無存款, 亦無財產,故無資力支出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其他必要費 用,依消債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 算聲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力繳納健保 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清寒證明書、清 寒證明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堪認聲請人主張 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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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