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保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75號
PCDV,105,建,75,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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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被   告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 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 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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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