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3號
PCDV,105,建,43,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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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參萬肆仟貳佰柒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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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