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參萬肆仟貳佰柒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