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03號
PCDV,105,司聲,303,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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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林俊昇
      林春銘
      吳慶玲
相 對 人 張正育
      謝寶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 字第2911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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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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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用 │ 26,542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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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測量費用 │ 4,950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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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1,4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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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343元【計算式:(26,542+4,950)×9/10=28,3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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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