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美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宋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487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4 月26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 ,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