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22號
PCDV,105,司聲,122,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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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吳益贈
      吳員旭
      吳員成
      吳兆宸
      吳國偉
      吳伩玲
前列吳益贈吳員旭吳員成吳兆宸吳國偉吳伩玲共同
相 對 人 高新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重訴字第67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高新豐負擔十 分之一,餘由聲請人吳益贈吳員旭吳員成吳兆宸、吳 國偉、吳伩玲負擔;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部分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21號判決第一審(除 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高新豐應賠償聲請人吳益贈、吳 員旭、吳員成吳兆宸吳國偉吳伩玲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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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598,960元 │1、由聲請人預納。 │
│ │ │2、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699,587元。 │
├─────────┼──────────┼──────────────────┤
│第二審裁判費 │ 160,606元 │1、由聲請人預納。 │
│ │ │2、一部上訴聲明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 │
│ │ │ 加金額為8,855,407元,嗣後擴張上訴│
│ │ │ 聲明,擴張上訴聲明金額3,096,532元│
│ │ │ 。 │
├─────────┼──────────┼──────────────────┤
│合 計 │ 759,566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㈠依前開第一審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高新豐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
│ 負擔,故相對人高新豐本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59,896元、聲請人吳益贈吳員旭
│ 、吳員成吳兆宸吳國偉吳伩玲本應負擔第一審訴訟539,064元【計算式: │
│ 598,960-59,896=539,064】。惟原告就其敗訴之部分(66,699,587元)中之(8,│
│ 855,407元+3,096,532元=11,951,939元)提起上訴,其餘部分無人聲明不服,是│
│ 此部分已於第一審確定,其餘部分即為54,747,648元【計算式:66,699,587-8,85│
│ 5,407-3,096,532=54,747,648】。 │
│ ㈡確定部分應依第一審主文諭知之比例分攤,即相對人高新豐應負擔此確定部分訴訟│
│ 費用為49,163元【計算式:59,896×54,747,648÷66,699,587=49,163】,聲請人│
吳益贈吳員旭吳員成吳兆宸吳國偉吳伩玲應負擔此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
│ 442,469元【計算式:539,064×54,747,648÷66,699,587=442,469】。 │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107,328元【計算式:598,960-49,163-442,│
│ 469=107,328】。 │
│三、又依前開第二審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高新豐負│
│ 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即高新豐應負擔133,967元【計算式:(107,328+16│
│ 0,606)×1/2=133,967】,聲請人應負擔133,967元【計算式:107,328+160,606-│
│ 133,967=133,967】。 │
│四、綜上,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下: │
│ ㈠聲請人應負擔:442,469元+133,967元=576,436元 │
│ ㈡相對人應負擔:49,163元+133,967=183,130元 │
│五、又本件裁判費、上訴費用均由聲請人繳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應為 │
│ 183,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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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