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81號
聲 明 人 董怡秀
董芸辰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雅容
董基厚
聲 明 人 林顯耀
法定代理人 林龍城
聲 明 人 王祥富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聲 明 人 李恩旭
李恩如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李協同
聲 明 人 廖芸芷
法定代理人 廖建興
王雅婷
聲 明 人 王雅婷之胎兒
法定代理人 王雅婷
林家正
聲 明 人 曾國栩
法定代理人 曾煥達
王雅君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董怡秀、董芸辰、林顯耀、王祥 富、李恩旭、李恩如、廖芸芷、王雅婷之胎兒、曾國栩係被 繼承人陳王美綢之曾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23 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切
結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王美綢與聲明人董怡秀、董芸辰、林顯耀 、王祥富、李恩旭、李恩如、廖芸芷、王雅婷之胎兒、曾國 栩為曾祖孫關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23日死亡等事實, 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 證。然查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養女陳素真、 孫子女王福慶、王雅容、王雅慧、王雅婷及王雅君雖已於本 件聲請案件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 承(另為准予備查);次男陳耀輝、長女陳淑華、次女陳淑 惠、四男陳耀祥、代位繼承已歿次男陳耀宏應繼分之孫子女 陳乃憶、陳依萱、陳靜冠及孫子女繆億陞、繆嘉玲、繆琇伃 、江欣儒、江宗穎、江宗達、陳伃琪及陳欣佩亦於另案(即 105年度司繼字第523號)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 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然被繼承人之孫子女陳 藝心於本件聲明人等提出聲明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此觀 聲明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及索引卡查詢自明。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既尚有較近之孫子女陳藝心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 孫子女即本件聲明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