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095號
PCDV,105,司票,3095,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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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乾珍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第1 項規定自明。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 明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 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相對人邱乾珍已於民國102年1月 8 日死亡,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 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 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 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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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