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61號
PCDV,105,司促,9361,2016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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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
債 權 人 林仕聰
債 務 人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凱裕即王旭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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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