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火才
債 務 人 廖素真
債 務 人 林長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伍
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
七四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又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