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87號
PCDV,105,司促,4887,2016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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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火才
債 務 人 廖素真
債 務 人 林長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伍
  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
  七四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又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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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