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軼群
債 務 人 嘉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裕峰
人
債 務 人 林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玖萬玖
仟柒佰貳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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