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王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
肆佰元,逾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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