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073號
PCDV,105,司促,15073,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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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陳煥杰即陳文忠
債 務 人 蔡若彤即蔡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叁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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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