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881號
PCDV,105,司促,14881,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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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81號
債 權 人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萬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鄭萬子住所 設於嘉義縣東石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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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