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707號
PCDV,105,司促,14707,201605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蘇時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捌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