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704號
PCDV,105,司促,14704,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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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承富即林晉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陸萬
  捌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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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