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686號
PCDV,105,司促,14686,201605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施倡德即施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玖仟壹佰陸
  拾伍元,及其中叁拾貳萬零叁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