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61號
PCDV,105,司促,14561,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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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6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 務 人 彭國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國恒於民國101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
  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
  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864元( 含
  本金46,164元、利息2,700 元) 及其中46,164 元自民國105
  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國恒  │民國105年04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6164 │     │月07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國恒  │民國105年04 │清償日止  │       │
│  │46164 │     │月07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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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