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48號
PCDV,105,司促,14548,201605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黃翊瑄
債 務 人 黃慶暉
債 務 人 郭曉憶即郭淑妙即黃郭淑妙
一、債務人郭曉憶即郭淑妙即黃郭淑妙黃慶暉黃翊瑄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黃慶暉黃翊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黃翊瑄前就讀醒吾高中、醒吾技
  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黃慶暉郭曉憶即郭淑妙即黃郭淑妙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分別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及新
  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共二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51,427 元(
  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
  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
  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
  本金或本息。
  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一) 醒吾高中期間: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
  按年率3.54% 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 下稱指標利率) 加
  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
  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104 年12月22
  日以前利率為1.76%,104 年12月23日至105 年3 月29日利
  率為1.69%,105 年3 月30日以後利率為1.62%( 證2)。
    (二) 醒吾技術學院期間: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
  ,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
  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
  ,104 年12月22日以前利率為1.76%,104 年12月23日至10
  5 年3 月29日利率為1.69%,105 年3 月30日以後利率為1.
  62%( 參證2)。
  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
  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
  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
  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
  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12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
  應於104 年12月1 日前繳納104 年11月1 日至104 年11月30
  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 年11
  月1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尚積欠本金145,543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
  權人業於105 年4 月21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
  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
  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62%,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
  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黃慶暉郭曉憶即郭淑妙即黃郭淑妙為就學貸款
  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
  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
  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曉憶即郭│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91610 │淑妙即黃郭│1月1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淑妙、黃慶├──────┼──────┼───────┤
│  │   │暉、黃翊瑄│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4│年息1.62%   │
│  │   │     │月30日起  │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月2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黃慶暉、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53933 │翊瑄   │1月1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4│年息1.62%   │
│  │   │     │月30日起  │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曉憶即郭│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610 │淑妙即黃郭│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淑妙、黃慶│      │      │百分之十,逾期│
│  │   │暉、黃翊瑄│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慶暉、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933 │翊瑄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