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27號
PCDV,105,司促,14027,201605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債  務  人 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希民
債  務  人 王家順
債  務  人 王奕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柒
  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