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覺淑美
債 務 人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東興
人
債 務 人 黃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一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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