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淑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肆佰貳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淑瑛於民國84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
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5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新臺幣(下同)2,758 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
(二)緣相對人葉淑瑛於98年7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4 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773 元及費用11,82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
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
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388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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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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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淑瑛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4517 │0000000000│05月 03日 │ │ │
│ │元 │2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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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葉淑瑛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98047 │0000000000│04月 13日 │ │點九九 │
│ │元 │0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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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葉淑瑛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0800│0000000000│04月 13日 │ │ │
│ │元 │0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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