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880號
PCDV,105,司促,13880,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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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淑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肆佰貳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淑瑛於民國84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
   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5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新臺幣(下同)2,758 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
(二)緣相對人葉淑瑛於98年7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4 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773 元及費用11,82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
   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
   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388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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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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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淑瑛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4517 │0000000000│05月 03日  │      │       │
│  │元  │206    │起     │      │       │
├──┼───┼─────┼──────┼──────┼───────┤
│ 003│新臺幣│葉淑瑛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98047 │0000000000│04月 13日  │      │點九九    │
│  │元  │004    │起     │      │       │
├──┼───┼─────┼──────┼──────┼───────┤
│ 004│新臺幣│葉淑瑛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0800│0000000000│04月 13日  │      │       │
│  │元  │0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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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