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東勲
債 務 人 謝征雄
債 務 人 朱阿妹
一、債務人朱阿妹、謝征雄、謝東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東勲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謝征雄及
朱阿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7676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東勲自104 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63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征雄及朱
阿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3821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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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朱阿妹、謝│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4│年息百分之一點│
│ │9636元│征雄、謝東│0月24日起 │月10日止 │七六 │
│ │ │勲 ├──────┼──────┼───────┤
│ │ │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1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阿妹、謝│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636元│征雄、謝東│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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