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36號
PCDV,105,司促,13536,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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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倪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零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貳萬
  貳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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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