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113號
PCDV,105,司促,13113,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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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錸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貳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6822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523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16822 、89681901、89681902、89
     68190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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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