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錸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貳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6822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523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16822 、89681901、89681902、89
68190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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