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洪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95775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027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295775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