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964號
PCDV,105,司促,12964,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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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張仲謙
債 務 人 蘇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張宇丞(歿)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
  間,邀債務人張仲謙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
  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
  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54,321元(證一)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
  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
  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
  日起( 第4 條第2 項第3 款) ,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 年期定期郵政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 年9 月30日至10
  4 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 ,104 年12月23日至105 年03月
  29日利率為1.69%,105 年03月30日以後利率為1.62%( 證
  二) 。
  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
  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
  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
  過6 個月部分)計算( 第6 條) 。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12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 年12月01日前繳納104 年11月01日至104 年11月30日之
  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4 年
  12月0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8,87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
  權人業於105 年04月0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1 %固定計算
  後變更為2.62%,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
  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原告向借款人張宇丞請求清償借款時,始悉借款人張宇丞
  於103 年09月間死亡,經查借款人張宇丞之繼承人張仲謙
  蘇筠雅未拋棄或限定繼承,此呈105 年03月31日新北院霞家
  科春字第3505號函、繼承系統表、張宇丞除戶謄本各乙份供
  參( 證四、證五、證六) 。故繼承人蘇筠雅請依民法第1147
  條及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範圍內與張
  仲謙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
  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仲謙、蘇│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18871 │筠雅   │1月01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3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   │     │3月30日起  │3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4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仲謙、蘇│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871 │筠雅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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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