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廖學鈞即廖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壹拾
貳元,及其中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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