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35號
PCDV,105,司促,12635,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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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林兩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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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